赣发改政策字〔2012〕2382号 |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规定,我委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细化标准: 1、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低于500万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低于5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细化标准: 1、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单价低于500万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10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以上3%以下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上12%以下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1天以上30天以下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以上4%以下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2%以上15%以下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30天以上60天以下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4%以上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5%以上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60天以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细化标准: 1、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低于500万元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元的标段的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单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标段的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10000万元标段和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细化标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分包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