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投资字〔2012〕1824号 |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改委: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以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该办法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具体程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立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高应对社会稳定风险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是申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必要內容,对风险作出的评估论证,是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申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请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务必高度重视,按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二、明确程序。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按该办法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內容并设独立篇章。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在申报时应增加由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主体对转报的项目作出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其他要求。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我委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本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开展试点,积极探索,为全面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积累经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抄送:省委政法委。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2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