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