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落实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工信委(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节能监察总队,各水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属于淘汰类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实行差别电价,即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对属于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加价标准
(一)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三、实施时间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从2016年起执行,实施周期为按年度核算,即2017年初核算2016年度水泥企业产品产量、耗电量及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对超出国家标准的征收2016年度加价电费。
四、实施流程
1.每年2月底前,省工信委会商省统计局确定全省纳入水泥阶梯电价检查企业名单,省节能监察总队按照纳入名单开展上年度水泥电耗核查工作。
2.每年3月-5月,省节能监察总队会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信委(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要求对水泥企业开展上年度水泥电耗现场核查,并在5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省工信委。
3.每年6月初,省工信委对各水泥企业电耗核查结果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如企业对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不客观、不公正、核查及计算方法错误导致核查结论有偏差,企业可以现场提出异议,经与核查机构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被核查企业可在现场结束后10天内向省工信委进行书面申诉或投诉。省工信委接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以及对公示有异议的,立即安排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复查结果确定后,省工信委将上年度水泥企业相关核查结果函告省发改委,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4.每年8月底前,省发改委明确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发文要求相关电网企业对水泥电耗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征收上年度加价电费。
5.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省发改委文件要求,对水泥电耗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根据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和电价标准在发文后60日内收取上年度加价电费。
五、注意事项
各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水泥企业加价电费实行补收制,即每年核查完上年度水泥电耗后,对超标的企业补收上年度的加价电费,加价电费的范围为全年所有生产用电。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收取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上缴财政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等(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六、责任要求
1.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阶梯电价政策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好实施流程,使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2.省节能监察总队要加强水泥电耗核查方面的能力建设,对核查人员组织学习和培训,掌握《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查。
3.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4.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水泥阶梯电价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确保加价电费征收到位,并及时上缴。
5.各水泥企业要做好相关核查资料准备,配合做好电耗核查工作。同时加强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力争达到国家先进综合电耗水平。
6.对于不能提供核查所需原始凭证、记录和台账等资料导致无法核查,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情形的企业,一律按阶梯电价的最高阶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