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教育强省战略,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强化教育保障,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是指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督导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适时组织对上一年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坚持以提高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章 督导评价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科学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督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健全教育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主要包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治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教育公平,完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教育精准扶贫,补齐教育民生短板等。
(三)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四)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网络教育,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加强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主要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招生和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督导评价程序
第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省级督导评价采取数据监测、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价标准,利用国家和省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进行监测,并面向社会和师生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二)在数据监测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基础上,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5月底前抽取省督学、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数据监测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实地核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每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设区市自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核查、整改等情况,形成督导评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督导评价结果确认
第十二条 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得分为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得分为80-90分之间(含80分,不含90分),合格等次得分为65-80分之间(含65分,不含80分),得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考虑处理意见、整改落实等情况后,在督导评价中作相应扣分,直至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一)出现涉校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五)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存在义务教育学校差异系数当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五章 督导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省委组织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