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分专业向部属师范大学申报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部属师范大学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市、县(区)公办中小学校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从入职起薪之日开始计算)。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毕业的公费师范生信息按生源地归属反馈至各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生源地归属向各有关市直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征集就业岗位,会同编制、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专项招聘,通过组织双向选择招聘会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各市、县(区)教育、财政、人社、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教育厅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任教(限到公办中小学校):
(一)在校就读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迁移至省外的;
(二)毕业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迁移到配偶户籍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三)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不含省会城市和已脱贫县市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任教的。
申请跨省就业的公费师范生须填写《跨省就业申请表》,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婚姻证明、三方就业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就读部属师范大学、省教育厅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校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省教育厅负责收缴(列非税收入)、管理,专款专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培养培训等相关工作。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已毕业离校的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解约手续,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办理了解约手续的,不计入诚信档案。
(一)应届毕业当年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
(二)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有关跨省就业规定,申请自主择业的。
申请解约的公费师范生须填写《解约申请表》,经任教(或毕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缴纳解约金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约退缴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正在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申请解约,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解约金(公费教育总费用-总费用/6年×已服务年限)。
第十三条 为规范公费师范生跨省和解约办理,省教育厅每年5-7月的15-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受理跨省就业和解约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正在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申请解约,须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之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 未办理跨省就业或解约手续,自行择业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属故意违约。对故意违约的,省教育厅将建立诚信档案,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拟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省内中小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省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教育、财政、人社、编制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校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要采取措施,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吸引公费师范生到本地中小学校任教。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会同财政、人社、编制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公费师范生招聘管理办法,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四条 省级将参照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办法,继续采取到岗退费的做法,在江西师范大学实行本科师范生公费教育:一是将免费改为公费;二是履约任教期限由10年调整为6年;三是对于无中学或编制紧缺的市辖区、开发区,其生源入学前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签订协议,毕业后由设区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从教。省属师范大学公费毕业生的履约管理,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可积极探索公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乡村小学和乡村幼儿园教师,具体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落实。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就业和管理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