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确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和范围。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同时为突出体现中央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着力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问题,《规划》将范围确定为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文化体育等八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
《规划》明确了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比较完善、分布相对合理、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标准一致和水平均衡,全省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力争实现供求相对适应、结构相对合理、发展比较均衡、人民群众满意的又好又快的总体发展目标。
《规划》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标准和一批重点建设工程。《规划》具体确定了8个领域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共80个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并明确了相应的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和覆盖水平。《规划》提出了49项基本公共服务重点建设工程。
《规划》明确了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供给方式、加强监督问责等保障措施。在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提出,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加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在强化组织领导方面提出,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社会事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公共资源配置;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本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在加大财政投入方面提出,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在创新供给方式方面提出,建立多元的供给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激发社会活力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加强监督问责方面提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省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