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批复意见
江西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000t/a再生锡环保科技项目位于铅山县工业园区,属新建工程,以外购及厂内自产含锡、铅、锌、锑等有色冶炼行业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通过火法富集、湿法分离等工艺路线,分别回收锡、铅、锌、铜等基本金属和银、铋、铟等稀贵、稀散金属。项目年处理各类含锡废料71265t/a,其中危险废物57279t/a、一般固废13986t/a。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有粗炼车间回转窑配料废气及焙烧烟气、电炉烟气、熔析炉烟气,精炼车间凝析除杂烟气、结晶烟气、精锡浇铸烟气,烟化炉车间烟气、粉煤制备废气,硫渣回收车间电解酸雾、焊锡浇铸烟气、沸腾炉烟气,铟回收车间铟浸出酸雾、铟浇铸烟气等。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的脱硫、除尘、除氟化物等废气处理工艺,确保本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其中:回转窑焙烧烟气、电炉炉膛烟气与熔析炉烟气、烟化炉炉膛烟气外排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相应排放标准(处理能力≥2500kg/h)要求;凝析除杂烟气、结晶烟气、精锡浇铸烟气外排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砷、锡、锑排放浓度应满足参照执行的《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标准要求;焊锡熔化及电解始极片浇铸烟气、海绵铟浇铸烟气、硫渣处理车间间接加热烟气外排应满足GB9078—1996表2和表4二级标准要求;硫渣回收车间废气(酸雾、氟化物等)、铟回收熟化、浸出工序硫酸雾外排应满足参照执行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限值要求;电炉环集烟气、回转窑配料废气、烟化炉环集烟气、粉煤制备废气、电解隔膜渣破碎废气等其它有组织废气外排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应采取清洁生产管理措施和厂区绿化措施,确保厂界污染物最高浓度满足GB9078—1996表2和GB30770—2014表7中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应按《锡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在1号烟囱设置1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因子为烟气量、颗粒物、SO2、NOx等,烟气在线监测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各车间生产工艺废水、原料包装袋及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车间职工盥洗废水、烟气净化系统废水、生产区初期雨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本着“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制定本项目废水收集处理方案和综合利用方案,生产废水回用于炉渣水淬、设备冷却、烟气处理等环节,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铅山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应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项目所有物料(含固体废物)必须入库贮存,不得露天堆放。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使用和储存的车间、贮库以及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重点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破碎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运行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应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为火法冶炼区(含粗炼车间、烟化炉车间等火法车间)周边600m范围。你公司应配合铅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定期开展本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五类”重金属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满足我厅和上饶市环保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要求。请上饶市环保局和铅山县环保局加强本项目日常环保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上饶市环保局和铅山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