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西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018-360000-36-02-028992)。
项目单位为江西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集群区上铅大道旁。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新建车身冲焊生产线、车架及车身涂装生产线、轻卡及皮卡总装生产线,并购置安装全自动化封闭冲压线、静电旋杯喷涂机器人、焊接机器等智能化生产检测设备。同意项目按年产10万辆规模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辆新能源商用车的生产能力。
四、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一期总投资2072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207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文件是:土地不动产权证(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18866号),上饶经开区国土资源局批复的用地预审意见(饶国土资开字[2018]82号),上饶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复的项目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做到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充分利用资源,切实采用节能工艺,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江西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江西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江西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