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保障工作,我委制定了《省级投资项目核准阶段并联审批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投资处,电话:86263303)反映。
2015年4月8日
附件
省级投资项目核准阶段并联审批试行方案
为方便投资主体办事需求,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三单一网”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服务前移、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监督管理的网上并联审批机制。
二、基本思路
(一)精简前置。项目核准只保留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条件,其他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的内部环节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体制障碍。
(二)服务前移。各审批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审批事项前,应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咨询辅导工作,一次性告知涉及本部门事项审批的流程、要求、联系方式及所需材料等,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提高前期质量和工作效率。各部门应适时推出中介服务机构目录,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为其提供申报材料编制、技术性评估等方面服务。
(三)统一受理。为便于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和分发。对于跨设区市、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统一收件、分发和受理。
(四)并联审批。通过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对确需审批的事项,构建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形成各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同步审查、加强沟通、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
(五)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全省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提高部门间联合审批效率。
(六)限时办结。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由申报窗口送达项目单位。审批工作和前期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审批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解决。
三、具体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其中省发改委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核准、省工信委负责技术改造类项目核准。本方案仅适用于项目核准阶段。
(二)审批部门
省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阶段的牵头部门。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为协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其他部门出具意见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函告相关部门参与并联审批。
(三)审批流程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并联审批申请入口(全省政务服务网建成开通后,申请入口迁移至全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项目核准申请,注册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也可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写项目基础信息表,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录入。
2.咨询辅导。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审批申请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将项目申请基本信息表单发送各协办部门。协办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划分。确认完成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协办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申报资料清单、评估评价、联系方式等信息表单,及时告知并辅导项目建设单位,以便项目建设单位了解掌握整个项目审批流程,确保后续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3.材料预审。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并录入江西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纸质文本申报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相关审批部门。主协办部门通过江西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从各自职能角度审查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接件综合窗口。接件综合窗口要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预审通过或应补充、补正的材料。
4.正式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涉及省级部门审批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并联办理;涉及设区市或县级部门审批的,由市县综合窗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录入系统。省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同步进行审查。
5.并联审批。各协办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按承诺时限出具相应批复文件,并将纸质批复文件抄送至省投资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完成后,省投资主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并将所有批复文件汇总后送至接件窗口。
6.窗口取件。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县综合窗口或省投资主管部门领取各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告知单,告知未批准的原因。
(四)其他事项
1.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审批时间以受理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
2.并联审批环节中,如有任一环节未予许可或已经许可但又发生变更的,该环节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其他审批部门,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3.各协办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的文本形式作出审批决定,如回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4.审批时限不包括技术专业性评审、现场踏勘、公示时间,以及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和协商所需时间。
四、保障措施
1.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试行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内部联动效应,解决内部统筹审批问题,建立高效、顺畅的审批流程。
2.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大项目组织协调,统筹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工程咨询、勘查、设计等中介机构,将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同时,应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为审批部门提前介入、缩短审批时限创造条件,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3.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所承担项目工程咨询、勘查、设计、评价等前期工作的参与中介机构,一定期限内发生若干次质量不合格事项的,依法限制或禁止其承担投资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4.本试行方案所确定的审批程序、流程、时限等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监察。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试行。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投资项目,仍按原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