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投资〔2017〕71号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已下放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接范围。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地)级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人民检察院办案和技术用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国家安全局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及市(地)级禁毒设施项目。自赣府发[2016]45号下发之日起,以上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规范项目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扎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积极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抓紧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及时对外公布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杜绝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提高或降低审批门槛、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同时,要认真执行各类建设标准,不得随意突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各类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审批项目,不得随意增加建设规模、提高投资造价;列入江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十三五”规划的项目,不得突破规划核定面积和投资。 三、强化项目监管。要认真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有关精神,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改变业务用房用途,严禁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同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在项目实施中力求简洁朴素、科学实用,避免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不得将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地标性建筑,不得超标准装饰装修。
2017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