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发改委、鄱阳县绿色东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委报来《关于上报鄱阳县绿色东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要求核准鄱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请示》(鄱发改字[2018]3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已提出评估报告(饶政投评字[2018]1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鄱阳县城镇生活垃圾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循环经济政策,同意建设鄱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为2018-361100-44-02-023806。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代码(项目代码PBW1810361128001。项目单位为鄱阳县绿色东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饶市鄱阳县游城乡北塘村,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2MW,本项目建设配置1台600t/d机械炉排炉、1台12MW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三、工程计划总投资核定为41665.66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单位自筹30%,申请银行贷款70%。
四、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同时项目单位开发建设过程中,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发电后各项耗能指标控制在设计水平并满足国家相应要求。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事项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已经取得鄱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鄱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保意见的函》(鄱环函〔2018〕79号),鄱阳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鄱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26号),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鄱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鄱国土资字〔2018〕233号),鄱阳县林业局《关于鄱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拟使用林地的预审意见》。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鄱阳县绿色东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好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林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标准等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同步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项目开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落实项目建设需开展的报建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未取齐开工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鄱阳县发改委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及职责加强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把控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好施工运行安全。如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及未达开工条件等违规建设行为,要报告同级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鄱阳县绿色东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