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商务财字[2018]16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办财字〔2018〕88号)文件精神,我处对南昌、赣州、吉安、上饶、宜春5个国家级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含示范地)商务主管部门,南昌县等17个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拟同意给予支持,现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支持项目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发展财务处、直属机关纪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