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呈报铜鼓县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字〔2013〕1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299/810.77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02吨标准煤/万元,低于宜春市2012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353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五、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节能验收申请,以便进行项目竣工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九、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验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