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请求对都昌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1×30MW生物质能发电厂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九发改环资字[2017]254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九江市都昌县蔡岭工业园东北侧。
三、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5966.43/9706.54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发电标准煤耗不大于351.97克标准煤/千瓦时,供电标准煤耗不大于399.42克标准煤/千瓦时,发电厂用电率不大于11.88%。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总平面布置。在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合理布局配电点,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建议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钢炉、汽轮机、发电机、加热器、电动机等,并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
系。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六、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九、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验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