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价调函〔2013〕40号 |
上饶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婺源县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饶价费字〔2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单位和个人需要房产档案部门提供出具房产、地产档案证明的,房地产档案部门可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2010〕250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地产档案证明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291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房产、地产档案证明费。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明确规定:“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住房交易者交纳了交易手续费后,房产交易中心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核实产权服务,不包含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其核实产权服务,是指其对住房交易者提供的产权等资料要进行核实。 三、凡进入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交易,均需要按照原省计委、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规定,向房产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函复。 2013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