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政策字〔2012〕2869号 |
各设区市发改委: 为了贯彻实施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44号),我委对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对《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进行以下修改: 1、删除《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第六条中的第二、三款。 2、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省工程咨询中心等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相关业务处室(委属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相关业务处室(委属单位)或省工程咨询中心等咨询机构应当邀请政策法规处派员参加,对项目的相关招标方案进行评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