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价调函[2012]438号 |
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赣发改商价字[2005]1155号文有关内容重新修订的函》(南铁价函[2012]7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赣发改商价字[2005]1155号)对规范铁路物流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保持物价稳定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文中第二款规定的“粮食、棉花、食盐、农资、电煤、抢险救灾等重点物资不得开展物流服务收费”,是政府宏观调控监管的重要手段,为稳定基础产品价格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你局提出的重新修订意见,经我委了慎重研究,决定不作修改,仍要继续执行赣发改商价字[2005]1155号文,请你局予以理解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我委将严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012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