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要注重点面结合、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认真制定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告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一是全面巡查。各地要立即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医药公司(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采取不同对象不同方式的政策宣传、走访调研、提醒告诫、市场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其价格行为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2015年6月1日药品价格放开后市场保持平稳;
二是重点检查。各地要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在辖区内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对201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我委将抽取部分医疗机构直接进行检查,同时将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促改革、保稳定、惠民生为目标,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药品价格,重点是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以及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保持平稳,全面梳理辖区内上述重点药品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清单,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告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公众舆情,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沟通,及时应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深刻领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政策界限以及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密切关注动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当药品价格产生异常波动时,迅速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要时依法进行价格干预,遇有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报告。各地要认真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运行情况和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及时总结监管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对策和建议,并将专项检查情况在2015年12月15日前报告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王兰;联系电话:0791-86226175;传真:0791-86226176;电子邮箱:jxjj-jc1@jxdpc.gov.cn。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
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