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精神,我委结合价格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0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精神,结合国家价格改革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核心,积极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和市场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把该管的价格管住管好,能放开的尽量放开,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让价格能够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二、全程加强跟踪问效监督考核
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同时加强跟踪问效,监督考核,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并取得实效。
三、着力抓好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按照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部分放开。
1.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省管非处方药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336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此项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为进一步规范后续监管问题,拟研究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已征求设区市和有关单位意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3.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制度,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管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642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4.全面放开工业用盐价格,放开食盐中除基本需求外的多品种食盐销售价格,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634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5.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8月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373号),明确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目前正在研究放开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的政策措施,2015年8月底前下发《关于放开非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的通知》,全面放开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6.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8月底前完成。拟研究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秋季执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7.放开部分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714号),明确放开专利代理、报关、产品认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金银饰品质量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航危天气预报、煤炭地质勘探等专项服务价格。目前,结合省级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将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除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8.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在2015年3月底前放开价格。(1)会计师事务所服务。(2)资产评估服务。 (3)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4)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5)房地产经纪服务。(6)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7)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9.研究修订《江西省定价目录》,此项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对《江西省定价目录》(2002年版)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按程序报批,形成《江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修订《江西省定价目录》要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着力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最大力度改革定价机制规则,减少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开透明,使价格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缩减定价事项30%以上。凡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省一律放开;对国家下放、移交省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在积极做好承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能下放的全部下放到市县,并指导和帮助市县承接、运用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二)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我委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对现行的省管价格审批事项,凡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更方便有效的,尽可能下放。
1.下放小水电站上网电价审批权限,此项工作已完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595号 ),已将大部分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下放给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2.下放新建商品房住宅公共配电设施配套费制定权限,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制定出台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指导意见,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具体标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14]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免除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正在进行省级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已草拟完成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下步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完整的环保电价体系,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070号),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经我委核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解决了我省全部在役燃煤发电机组脱硝、除尘电价补偿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五)发挥价格在化解产能过剩中的积极作用。按国家统一安排,对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此项工作已完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4] 547号),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已实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六)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此项工作涉及价格方面的事项已完成。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3206号)。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输配电损耗,已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损耗率的函》(赣发改商价〔2014〕396号)确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七)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此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按国家统一部署,2014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028号),调整我省部分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2015年底前将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建立全省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在2015年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下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192号)。2015年一季度全省开展调研;二季度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三季度在征求意见,省外调研独立采暖情况,以及完善实施方案基础上,统一组织召开全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价格听证会;四季度出台实施方案,建立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此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2014年5月已出台我省《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目前南昌、九江、宜春等市已执行阶梯水价,争取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九)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试点工作已完成,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2014年12月已出台《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12号),适当下调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手术治疗费等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并已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新余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新余市、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十)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项工作省管权限内的已完成。2014年2月已制定《江西省发改委药品价格定价规则》。2014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省管非处方药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336号),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国家2015年也将放开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从管理最高零售限价转为管理医保报销支付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
(十一)加强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2016年底前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制度。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与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协作,2015年底前公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2015年底前完善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料价格变动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十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此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及工作措施,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提高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分析预测的针对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三)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2018年底前建立农产品(水稻)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在目标价格制度出台以前,严格执行国家每年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15年起按国家规定放开烟叶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烟草专卖局)
(十四)完善民生价格政策,此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2012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对困难群众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2013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又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987号),对《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进行了完善。
推行居民生活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正在开展中,2015年年底前统一对我省所有已通气城市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014年度,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了涉企、银行业收费、民爆器材、医疗收费、铁路货运价格专项检查。2015年将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五)加强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此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进一步完善价格日常管理,改进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依法依规办理定价调价工作,做到公开、公正;2015年修订和完善《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加强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论证,完善专家评审、专家论证及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六)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此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2014年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并出台了《江西省价格信用信息采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启用“江西省价格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推进经营者诚信建设和价格自律。2016年前要做好“江西省价格信用信息采集系统”的运行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七)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设立强有力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依据反垄断执法制度,对涉嫌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反垄断合作交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
(十八)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已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2018年前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费用调查登记制度。为规范我省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行为,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16年底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九)完善价格违法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制定我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做好全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指导工作,在系统全面运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2018年前建立我省价格违法行为监督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二十)推进价费信息公开,此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通过《价格视窗》《江西价格监测鉴证网》及时发布国家的价格政策以及商品价格信息的走势分析,做好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二十一)加强价格宣传,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调控、监管中面临的重点、难点和问题,加强价格理论和价格改革重大问题研究,既为价格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理论支撑,也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创新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为推进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