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首次办理就诊卡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二、由于患者遗失补办就诊卡,医疗机构可以按《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的规定收取工本费用。
三、之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计委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