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落实《江西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要求,近期,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2011年以来开展省级低碳经济试点的县(市、区)进行了总结评估。经专家组评审,分宜县、婺源县、资溪县、袁州区、芦溪县、共青城市等6个县(市、区)在试点工作中成效明显,特点突出,具有较好的示范性,确定为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要在《低碳经济试点县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绿色低碳发展规划,确定并完善阶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制度建设等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努力使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要将二氧化碳强度年度下降目标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十三五”碳强度目标超额完成。
二、推进制度创新。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要深入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将生态文明、低碳发展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领,在思维理念、价值导向、空间布局、生活生产方式等方面提倡绿色低碳。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确定的制度建设重点,发挥优势、弥补短板,凸显工作亮点。要勇于探索和创新,力争在绿色低碳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
三、抓好项目实施。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论证筛选一批工作基础成熟、投资规模较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重点低碳示范工程项目,加快项目入库,做好项目储备,落实前期工作,按有关程序批准实施,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对示范目标实现的支撑。
四、健全工作机制。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并会同工信、财政、科技、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绿色低碳示范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扎实推进示范工作开展。
五、加强基础工作。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力度,进一步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创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碳排放峰值及路线图研究等工作,夯实工作基础。要及时总结示范阶段性进展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送我委和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绿色低碳示范县工作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将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对绿色低碳示范县(市、区)予以积极支持,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