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中小企业“双创”服务生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工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及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信委对本辖区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息化应用等。
(一)信息查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专利、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企业信用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品牌建设、节能降耗、清洁生产、降本增效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仪器设备共享等服务;在中小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
(四)管理咨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商业模式等咨询诊断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商务策划、政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六)人才培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控、技术和创业等人才培训服务。
(七)信息化应用。充分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开展服务必备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二)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三)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20户以上,企业满意度在80%以上。信息查询、创业辅导类平台年开展大型服务活动6次以上,技术创新、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管理咨询类平台年开展大型服务活动4次以上,人才培训专业性平台年培训1600人次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五)有组织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有稳定的合作关系,集聚社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六)有参加相关公益性服务活动经历。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七)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直部门的相关认可。
第七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均可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进行查验,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企业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委。
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属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直接向省工信委推荐。
(四)省工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平台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认定为“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三)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及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六)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八)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九)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文件或省直部门的相关认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国家或地方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的复印件;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的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认定名单及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省工信委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对新认定的示范平台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辖区内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示范平台信息报送制度。示范平台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情况季度调度表》,年度服务工作总结随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省工信委报送《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情况季度汇总表》,本地示范平台运营及发展情况年度总结和收集的辖内示范平台年度服务工作总结随第四季度汇总表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办法》(赣工信企业〔2016〕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