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我省是文物大省,有不可移动文物32000余处,博物馆近150家,文物安全压力较大,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隐患,如文物法人违法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到位,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牢固树立文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始终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全力以赴抓好文物安全各项工作,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住文物安全红线,确保文物安全。
二、夯实基础工作,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把文物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队伍建设,确保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经费保障,并支持文物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督察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实施文物安全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安全状况开展一次检查督察,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宗教、工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会商和开展联合检查及整治行动。文物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施工、拆迁等环节,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基本程序,防止未批先建、未批先迁、未批先拆等破坏文物现象的发生。财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加强与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的衔接。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旅游部门在编制文物景区旅游规划时,应将文物安全作为专门章节编入规划。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被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明确相应负责机构,指定人员具体履行文物安全职责。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责任,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省政府和各设区市政府间,各设区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间,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及时将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文物部门要经常对所有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全员业务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打文物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确保各类文物安全。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控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管理、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技能培训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并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检查抽查。省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每年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最少督察一次。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不具备开放条件或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程记录。
(六)严打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文物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各级政府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审批和报批,一律不得未批先建。
四、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加强省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督察机制。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级政府已经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落实文物执法责任。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依法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好文物行政执法职能。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资源密集、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措施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工地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文物安全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公开文物安全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共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安全社会监督渠道。
五、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完善文物古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逐步实现全覆盖。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按照文物安全自查、检查、巡查、督查和暗查“五查”制度要求,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保文物安全末端守护制度得到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并建立文物保护员补偿机制,发动村(社区)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强化文物安全检查,健全完善文物安全检查机制,重点是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所等重大险情排查,实现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安防、消防、防雷达标。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同时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地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六、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层级监督,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省政府督察重要事项,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督察结果报告省政府,反馈相关设区市政府,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督察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十二)严肃追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或导致文物未批先迁、未批先拆的以及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法人违法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职、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损毁的相关负责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