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质量认证等手段,支持、帮助电梯制造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抓电梯质量提升。加强电梯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工作质量监管,引入监督检验一次性合格评价指标,促进电梯安装和自检工作质量的提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2.加强电梯采购环节管理。对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在其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应当规定配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办理要求、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事项,稳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稳妥处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4.针对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建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的工作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针对“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开展重点挂牌督办,并定期予以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制定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作用,畅通电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渠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电梯安全评估机制,细化电梯安全评估标准,督促电梯使用管理人对首次登记满十五年的、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老旧电梯以及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电梯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申请更新改造大修的电梯,可以委托实施安全评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维护保养监管模式
6.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建立电梯维保和检验信息公示机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坚持每年组织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证后监督抽查,引入电梯定期检验一次性合格评价指标,促进电梯维保和自检工作质量的提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建立追溯体系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8.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全省电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推进全省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数据联通,实现全省数据的对接,全面掌握全省电梯安全运行状况。依法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维保信息网上告知义务,落实维保工作责任和应急救援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9.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并纳入政府公共应急平台,统一协调指挥当地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0.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电梯使用管理人应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市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1.发挥省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专委会的作用,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监督其落实检验检测分工责任和检验质量责任,监督其依法履行检验检测受理程序并实施检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2.结合公安“雪亮”工程建设,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发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督促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特种设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旅发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14.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5.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电梯保修责任,监督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电梯的保修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6.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人责任,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理以及电梯收支费用的信息公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项目设有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电梯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17.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将企业标准和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归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电梯制造、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19.制定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探索“保险+科技+服务”新模式,依法依规完善电梯安全风险、事故预防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保险应急预付、赔付机制。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相关配套措施,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发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20.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知名电梯制造企业到我省投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制造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责任落实
22.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托当地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专委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3.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和安全状况,保障经费支持,配好配足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和技术检查人员,以及车辆、信息化监管设备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4.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三进”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省教育厅负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5.认真研究上述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者计划,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