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产业字〔2012〕2930号 |
九江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请求对江西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475万只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给予备案的请示》(九发改产业字[2012] 84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经研究,对江西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475万只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共青城青年创业基地。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研发大楼、实验楼、办公楼、仓库、宿舍等附属设施,购置安装涂布机、自动辊压机、自动分条机、自动卷绕机等设备,形成年5475万只锂离子电池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02598万元,其中申请银行贷款147458万元,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项目外部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凭此通知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节能、安监、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的项目,可另行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落实节能措施,提高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五、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3年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