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创新创业各项政策措施,通过试点示范,建设一批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打造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到2020年,依托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建设50家左右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各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激发“双创”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双创”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创新创业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示范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示范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三、建设任务
(一)区域类示范基地
1.建设目标
集聚创新创业优势资源,探索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度环境,建成能够辐射周边,以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创新型企业孵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双创”人才培训培养、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为支撑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
2.建设重点
(1)完善“双创”载体支撑。依托核心区域,建设具有公共服务、产学研协同、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多功能的“双创”综合体,成为承载、支撑、推动“双创”发展的基础平台和主要阵地。依托各类主体,布局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多层次孵化载体,打造创业成本低、成功率高、具有龙头引领作用的“双创”孵化品牌。
(2)提升“双创”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一批政策集中发布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共享平台、公共服务保障平台等,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业培训、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等第三方服务,为“双创”群体提供从成果转移转化到企业孵化、成长、壮大所需要的全方位公共服务。
(3)促进产业与“双创”融合。以培育新兴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培育创新创业集群,通过“双创”促进强链补链。突出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骨干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技术联盟、产业基地等,促进创新要素和产业要素的深度融合。
(4)加大“双创”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坚持引进与培育相结合,突出高端人才引进、中高级人才培育、创业人才聚集。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吸引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团队、行业专家、管理团队、创业导师队伍和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创业者。
(5)优化创新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扩大创业投资来源。培育“双创”文化,树立“双创”榜样,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6)强化重点工程支撑。实施服务型政府建设、“双创”载体建设、支撑服务能力建设、“双创”主体培育、协同创新推动、“双创”人才集聚、金融“双创”结合等一批重点工程,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示范基地
1.建设目标
充分挖掘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和创新资源优势,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建成以创新型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型人才创新创业为支撑的“双创”基地。
2.建设重点
(1)强化人才培养和流动。深化教育改革,完善高校创新创业课程设置,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制度化、体系化。完善柔性引才政策,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薪酬激励等机制,加快构建与创新创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供给体系。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2)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制定实施科研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完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一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突出障碍。
(3)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依托互联网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平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文献检索、科技信息交流、科技评估等服务。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搭建省级开放共享平台。
(4)加强“双创”支撑服务能力建设。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为广大师生、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转移相结合。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设高素质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服务。
(5)强化重点工程支撑。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双创”支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等一批重点工程,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企业类示范基地
1.建设目标
围绕企业转型升级方向,加快建设“双创”支撑平台,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加速释放创新潜能,带动上下游共同发展,建成以产业链协同创新为支撑、企业实现战略转型发展的“双创”基地。
2.建设重点
(1)加快支撑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资源共享平台、实验与验证平台、综合服务平台、成果孵化平台等,完善开放式创新创业载体体系。
(2)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聚焦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联合攻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3)开放企业“双创”资源。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和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供应链、生产研发设施、数据等资源,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员工创新创业。
(4)激发员工创新活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新创业潜能,调动员工“双创”积极性。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
(5)强化重点工程支撑。实施“双创”平台建设、“双创”资源开放、企业创客培育等一批重点工程,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组织实施
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部门和各地市(新区)加强协同联动,做好组织、申报、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力争在全省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一)推荐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将组织各地市(新区)开展集中申报工作。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工作的地方牵头部门,负责遴选和推荐本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并组织编制工作方案。
(二)评审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评审工作,对申报单位的创新创业环境、创业氛围、创新规划、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
(三)组织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强化密切配合和政策协同,省各类相关支持政策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倾斜,形成工作合力。基地所在设区市(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基地所在设区市(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各有关单位建立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促进国家和我省“双创”各项政策措施首先在省级示范基地内得到落实,形成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合力。
(四)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建设情况开展终期评价评估,评估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评价评估不达标、建设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相关设区市(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地建设的调度和督导,每年底向省发改委报送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江西省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附
江西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编制提纲
一、基础条件
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工作基础、取得的成效(包括科研、人才、平台、融资、服务、生态、文化等方面),全面分析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具备的优势条件。
二、总体思路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提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总体思路、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发展目标要设置相应指标进行支撑。
三、主要任务
围绕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细化形成本示范基地打造众创空间、建设“双创”平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本示范基地其他示范任务。
四、政策举措
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地区、本单位拟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举措,提出本示范基地在创业创新生态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搭建、“双创”文化建设、创业创新资源共享、“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拟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的具体举措。
五、重点工程
围绕示范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等,提出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的重点工程。
六、保障措施
围绕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