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九江市瑞昌市码头工业城。
三、该项目年综合能耗为112960.73/133759.13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主要产品高纯超细二氧化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64.8千克标准煤/吨,符合《钛白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51-2015)中氯化法二氧化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应不大于760千克标准煤/吨要求。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空压机、磨砂机、气流粉碎机、沸腾氯化炉、加热器、氧化炉、闪蒸干燥机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