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予以印发。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转发,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全面禁止批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赣办发[2013]16号)要求,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之日即2013年7月14日起,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审批新建、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
2.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违规新增面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
3.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单位和人员级别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面积。原则上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合并建设;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控制面积为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服务用房控制面积、建筑容积率指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单栋控制指标参照县级机关执行;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