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合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项目加快实施、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委领导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和稳增长的工作指示,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对2015年中央预算内支持的环资项目、振兴司项目和2015年以来获得的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监督检查”的原则,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自申报项目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以下文件所包含的项目:
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大环境治理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批)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5〕600号)
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多元化产业培育)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5〕670号)
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2015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5〕879号)
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5〕934号)
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三批)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5〕1178号)
6.2015年以来银行已投放完成或拟投放建设基金的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二、自查内容
1.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已经完成的投资额、是否已完工等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相符、有无重大调整;项目是否存在申报不实、重复申报的问题;已建成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能力是否达到批复要求。
2.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是否户头单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过程是否规范,有无挪用资金等情况。
3.问题的处理。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说明问题及原因,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三、检查方式
1.各项目单位对承担的项目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内容形成自查报告,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报告的审核,组织实地查看,形成实地查看意见。
3.省发改委在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将适时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强化工作指导,按期完成项目自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请于5月15日前,将项目自查报告报送我委(环资处),并进一步配合做好抽查工作。
2.严格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照批复内容认真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及时进行督办;对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照计划执行的,要说明原因;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要予以收回;对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审查并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按程序报批。
3.做好检查工作。切实落实检查内容,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联 系 人:胡 晓
联系电话:0791-88915124,传真:0791-88915136
电子邮箱:888hz@jxdpc.gov.cn
附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调度表
2016年4月26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