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
|
上一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振兴司关于申报2016年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