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及时将国家下调最低收购价格、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告知种粮农民,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二、春耕在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膜等春耕备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我省粮食生产的良好价格环境。要切实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合理种植,提高粮食品质,稳定种植效益。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调研摸底工作,加强对市场的研判,确保有仓收粮,指导多元主体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