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实施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和《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赣发改投资[2016]1143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此次下达的投资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无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安排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必须明确属政府出资范围。
二、加强监管
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并上传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市县人民政府要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管,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发展改革、房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专项稽察和监督问责。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管,及时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各地方要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开展调度和更新信息。
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三、按月调度
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稽察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督促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要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国家和省将根据调度情况,对建设进度慢、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
四、绩效目标
根据国家通知要求,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请各地做好随投资计划同步下达的绩效目标的具体落实工作,按期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确保有关项目顺利交付使用。
五、其他有关说明
(一)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依据有关审计、检查等情况,在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中予以奖惩。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发改、房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一是在编报下一年度任务时,要相互配合,严格列入条件,避免出现任务无法及时落实、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等现象。二是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时,要加强沟通,将应该纳入计划的项目全部纳入。三是在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项目时,要严格贯彻落实赣发改投资[2016]1143号中的要求,明确配套基础设施相关投资及具体内容。
(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7]781号)作废,请按照规定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