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抓紧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储备与国内外合作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据作用,有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稳定、经济持续的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竞争有序、良性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和监督有力、管理高效的开发利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管控有效、矿地和谐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水平明显提高,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新进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协同推进,矿山开发利用结构更加优化,矿业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
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规划》目标任务、指标、分区、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开展《规划》中总量控制、矿山数量与结构、“三率”指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主要约束性指标的考核,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全面实施。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重大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