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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0-18 16:21:12

  1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

  江西省地处我国长三角经济带、泛珠三角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台海经济区的接合部,省会城市是南昌市,全省面积16.7万平方公里。2015年,江西省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6724亿元,年末常驻人口约4566万,全社会用电量1087亿千瓦时,全省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669万辆。截止2015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突破5000公里,境内沪昆、福银、大广、济广、杭瑞国家高速公路与省级高速公路纵横交织,全面实现县县通高速。

  1.1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江西省新能源汽车年产能达到1.1万辆,共有101款车型进入了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推荐目录。全省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约6600辆,其中公务及私人乘用车保有量最大,共4678辆。2015年底,江西省电动汽车保有量见表1.1-1。

  1.2 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江西省充电设施建设缓慢,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充电站15座,充电桩1550个,主要分布在南昌、抚州、上饶、宜春等地区。由于电动汽车普及率较低,部分充电设施处于断电停用状态。江西省充电设施总体呈现出规模较小、分布不均、使用率低的特点。2015年底江西省充电设施现状见表1.2-1和表1.2-2。

  1.3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2014年以来,江西省陆续出台了《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流程规定》等一系列推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发展的政策。

  在充电价格方面: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2.36元(含电费),电动公交车(客车)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36元(含电费)。

  在车辆通行权方面:省会南昌市出台政策,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站减半收取停车费。

  1.4 问题与挑战

  充电设施建设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等方面,充电设施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1)车桩发展不协调

  目前,江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存在着“车桩不协调”的矛盾,有车无桩、有桩无车现象并存。一方面,部分设区市电动汽车增长较快,但充电设施建设规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电动汽车接受度不高,充电设施所处位置相对偏僻及通用性较差等问题,很多充电设施处于断电停用状态,利用率低。

  (2)建设难度大

  充电设施建设涉及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等方面,主管部门多、责任分工不明确,利益主体多、协同推进难度大。

  (3)商业模式不成熟

  江西省充电设施商业运营模式处于起步阶段,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各企业尚在研究探索集合充电、销售、停(洗)车、光伏、售后、App等多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商运模式。

  (4)配电网标准需提升

  充电设施具有功率大、负荷随机、谐波含量高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用配电网的电能质量、供电容量和可靠性水平等。随着充电设施大规模发展,对配电网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2 充电设施发展需求预测

  2.1 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需求预测

  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把电动汽车分为四大类:公交车、出租车、物流环卫车、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电动公交车运营线路固定,日运营里程较短,只需在起点和终点充电,具备大规模推广的优势;电动出租车目前实际规模化运营情况显现出较好的减排效应和示范效应,具有一定经济性优势,使用意愿明显提高;电动物流环卫车由于场站条件相对更好,经济优势明显,近年来增长比较迅速;公务及私人乘用车运行时间相对较短,充电时间不受限制,在一系列政策引导下,具备较大推广前景。

  根据“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各类型电动汽车增长趋势,结合新能源汽车专项规划最新成果,对“十三五”期间我省各类型电动汽车保有量进行预测,结果见表2.1-1。根据预测结果,2020年我省各类型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105000辆。

  2.2 充电设施的匹配原则

  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加强规划指导,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构建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我省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

  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公用充电设施:南昌市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其他设区市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设区市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6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南昌市城市核心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小于2.5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力争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

  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充电能力需求,按需配建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1:1比例配置。

  2.3 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根据各种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经分类测算,2020年我省需要建成公交车充电站48座,出租车充电站24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23座,城市公用充电站57座,城际快充站46座,自(专)用充电桩88120个,公用充电桩11980个。
 

  3 发展目标

  3.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紧扣电动汽车推广需求,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用充电设施,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打造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3.2 总体目标

  根据需求预测结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明确“十三五”期间我省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到2020年,我省将建成各类充电站260座,各类充电桩100600个,以满足全省1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3.3 区域发展目标

  按照全省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基本要求,结合江西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及特点,我省充电设施建设分为以下四类:重点发展区、加快发展区、覆盖发展区(高速公路)和积极促进区(风景名胜点)。

  (1)重点发展区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南昌、九江和赣州地区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快速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以锂电及电动汽车产业、新材料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该部分地区电动汽车产业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电动汽车需求量较大,为保障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我省将加大南昌、九江、赣州地区的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到2017年,南昌、九江、赣州地区将建设充电站58座,充电桩16850根;到2020年,该部分地区将建设充电站152座,充电桩63400根。

  (2)加快发展区

  在省内重点发展地区的带动下,加快推进上饶、萍乡等其它8个设区市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7年,其它地区建设充电站38座,充电桩9950根。到2020年,该部分地区将建设充电站108座,充电桩37200根。

  (3)覆盖发展区(高速公路)

  随着电动汽车的快速增长,高速公路充电需求迫切。优化网络布局,积极建设高速公路快充设施,能有效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大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沪昆、福银、大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杭瑞、济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到2020年,力争实现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满足我省电动汽车省内出行需求。

  (4)积极发展区(风景名胜点)

  江西省作为旅游大省,风景名胜众多,随着绿色低碳出行理念的逐步普及和我省电动汽车的发展推广,风景名胜区充电需求随之增长。到2017年,全省适合电动汽车运营的5A级重点旅游景区原则上要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所有适合电动汽车运营的重点旅游景区原则上要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根据景区电动汽车发展实际,确保满足充电服务需求。
 

  4 重点任务

  4.1 构建充电设施体系

  着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公交、环卫及物流、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优先在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及交通枢纽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力争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适时推进国(省)道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4.2 提高电网服务能力

  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4.3 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4.3.1 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

  鼓励各设区市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高速公路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投资建设充电设施。

  4.3.2 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坚持市场主导,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参与商业运营,收取一定的充电费用,降低充电设施使用成本。

  4.4 加大示范项目建设力度

  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省行政中心、昌北机场及沪昆、福银、大广、杭瑞、济广高速公路服务区、重要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游客集散中心等一批充电设施示范项目。优先在南昌探索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与配套充电设施一体化项目,形成分时租赁运营示范网络;在省内其他城市依托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公共停车场、行政机关大楼等开展充电设施示范点建设。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和总结经验,建立多层次的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以点带面,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

  4.5 加快充电智能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省级充电智能信息平台,有机融合充电设施用电、运营等信息,公用充电设施全部接入平台,鼓励自(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为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逐步实现与企业和地市级平台联通,密切跟踪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对接国家级平台准备工作。
 

  5 规划实施

  5.1 实施组织

  根据国家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牵头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和有关企业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明确职责分工,将本规划所列目标和任务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紧密配合,合力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5.2 保障措施

  (1)加强规划指导

  科学规划是充电设施建设快速推进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充电设施推进力度,确保完成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各地市充电设施规划应与本规划紧密衔接,并抓好落实。为保障充电设施项目顺利实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要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2)简化建设审批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充电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各地市政府在统筹协调的前提下,有效整合分散的社会公共停车资源,探索以PPP等方式“化零为整”打包推向市场。充电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对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用充电站项目,将其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等多种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城市公交企业的充电设施用地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提供土地。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省级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省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并制订充电设施省级财政补贴办法,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进行综合补贴。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办法。

  (5)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引导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技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设施技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6)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

  电力监管部门应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7)强化安全监管

  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探索推广充电设施责任险和安全险等保障措施。

  (8)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强化科普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公交广告、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各种会议和培训等渠道,普及充电设施相关知识,提高充电设施社会认知度,让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宣传工作,建立先进经验学习交流新机制,推进各地学习先进管理运营经验。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5.3 投资规模估算

  按照2015年价格水平,对“十三五”期间我省充电设施建设投资进行测算,结果见表5.3-1。“十三五”期间,我省充电设施累计投资19亿元,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5.4 实施效果

  本规划实施后,按电动汽车产销量目标计算,从2016年至2020年可实现累计充电电量超过22亿千瓦时,节约替代燃油超过26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89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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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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