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为了全面部署和推进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地质灾害,包括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本规划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二、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
江西省地处江南山地丘陵区,降雨丰富,是我国最为严重的暴雨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之一,也是我国碳酸盐岩岩溶地面塌陷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地质灾害以群发性小型山体滑坡、崩塌为主,呈点多面广、规模小、危害大、突发性强的特点,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截至2015年底,全省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2035处,其中崩塌8326处、滑坡31368处、泥石流454处、地面塌陷1887处。险情等级中型(含)以上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570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共威胁45.25万人、威胁财产70.51亿元。
(二)“十二五”防治成效
“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复杂,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和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1.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二五”期间,在1:10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基础上,省级财政投入1.59亿元,对全省84个山地丘陵县(市、区)部署开展了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全省地质灾害基础调查研究程度得到进一步深化。目前已有23个县(市、区)完成了野外调查工作的验收,其余县(市、区)的野外调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2.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初步建立
“十二五”期间,县(市、区)、乡、村、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近1.3万人。设立地质灾害自动化综合专业监测点19处,降雨量专项监测点67处,另有217处崩塌、滑坡隐患点安装了简易无线报警装置,初步建成了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基层干部及群众临灾避险提供了基础支撑,累计发布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78次。全省汛期成功避灾110起,避免人员伤亡1670人。
3.部分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治理
“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投入资金9.52亿元,完成1021处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省级财政投入资金4.19亿元实施了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程,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103754人进行了避让搬迁。通过工程治理、避让搬迁以及应急处置,累计消除了7706处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
4.地质灾害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不断完善,建立完善了汛期应急指挥体系。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已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系统,制定了各级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调查组3943批次对837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了应急调查。成立了各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9个设区市、25个县(市、区)组建了隶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新增编制116人;311名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相关地勘单位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完成组建,负责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投资1000万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已于2011年4月正式运行。
5.综合防灾能力全面提升
在完成全省86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建成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21个,强化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组织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班1429个,培训人员15.25万人次,开展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应急演练461次,参演人数10.71万人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4511起,其中滑坡2981起、崩塌1341起、泥石流55起、地面塌陷134起,共造成3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4亿元。与“十一五”期间相比,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分别降低60.0%、86.0%、70.5%。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进度较慢;与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相比,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仍然严重不足;地质灾害监测手段落后,监测预警能力有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尚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有待提高;宣传培训仍有空白,部分群众防灾意识不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工作还比较薄弱,技术支撑能力尚需提高。
(四)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分析
“十三五”期间,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全省大部分市县地处丘陵山区,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易发区面积较大。据江西省气候中心的专家预测,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未来江西省暴雨、台风、干旱等极端气候事件趋强趋多,局部强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风险增大,地质灾害时空分布可能出现新变化,更具突发性、异常性和难以预见性。二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江西省经济发展仍将处于高增长时期,工程建设活动将进一步改变并破坏地质环境,不断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总之,江西省地质灾害高发、多发态势仍将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防治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和支撑,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防灾减灾为主线,风险管控为重心”的管理思路,加强基础调查、源头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把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做到灾害发生之前和工程规划与建设之前,提高预防效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特点和社会发展水平,统一规划,分阶段实施。优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优先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防治,优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对地质灾害易发的贫困地区在治理资金与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3.合理避让,重点治理。各级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对于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实行合理避让,对于危害较大而且搬迁困难的地质灾害,有计划的安排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实施监测预警等非工程措施进行防治。
4.依法依规,科学减灾。完善与现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与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效率和水平。
(三)规划目标
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群众权益,到2020年,建成系统完善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基本消除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地质灾害导致的人员财产损失逐年减少、地质灾害隐患数量逐年下降,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显着减轻,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
据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强度和地质环境条件与影响因素,综合各灾种发生情况分析,全省划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40个,面积56313.5平方千米;中易发区17个,面积66364.5平方千米;低易发区18个,面积30052.1平方千米;不易发区5个,面积14216.9平方千米;分别占全省总面积的33.7%、39.8%、18.0%和8.5%。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滑流高易发区13个、面积45860.7平方千米;中易发区共10个,面积69376.8平方千米;低易发区共11个,面积36688.7平方千米;其余为不易发区,面积为14973.6平方千米,分别占全省总面积的27.5%、41.6%、22.0%、8.9%。地面塌陷高易发区39个、面积11119.4平方千米;中易发区17个、面积7110.7平方千米;低易发区20个、面积1837.8平方千米,其余为不易发区,面积为146832.1平方千米,分别占全省总面积的6.7%、4.3%、1.1%、87.9%(详见附图1)。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全省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全省划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38个,面积55530.6平方千米;次重点防治区17个,面积68586.6平方千米;一般防治区6个,面积42829.6平方千米,分别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3.3%、41.1%、25.6%。
五、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1.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及风险区划
继续推进全省山地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全省84个山地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及成果集成工作。
在1:5万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风险性区划工作。2018年开展5个重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到“十三五”期末,完成全省30个重点山地丘陵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工作。
2.重点地区地质灾害专项调查
在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严重的城镇、人口聚集区,部署开展小流域1:1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到“十三五”期末,完成35条重点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调查面积4745.9平方千米。
开展全省重点采煤沉陷及岩溶塌陷区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到2018年底,完成赣北及赣西重点采煤沉陷及岩溶塌陷区地质灾害专项调查。
3.地质灾害“三查”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确定重点防护区(段),对重点防护区(段)开展地质灾害汛(雨)前排查、汛(雨)中巡查、汛(雨)后核查的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公布相关群测群防信息。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更新地质灾害基础数据库,及时动态更新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环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防治隐患。
开展居民建房切坡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加强居民用地批前审查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居民建房切坡长效监管及防治机制。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推广网格化管理等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延续已建群测群防点的监测工作,开展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点建设,为群测群防员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并给予经济补助,推进地灾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民政灾害信息员多员合一。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实现山地丘陵县(市、区)全覆盖。健全完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监测作用,完成1500处地质灾害简易监测点、250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建设,构建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有机融合的监测预警网络,并实现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和地震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共享。
(三)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1.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针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并结合地方诉求,分期分批实施工程治理。对突发性重要地质灾害及时采取临时性应急治理措施,以减缓灾(险)情。优先对贫困地区、威胁人数较多的重要地质灾害实施工程治理。“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已发现的威胁人员密集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
2.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
对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远高于移民搬迁费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结合异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措施,实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
(四)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重点防治区全面推行专业技术队伍包县、包乡提供服务。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基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多发山区市、县(市、区),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简易演练。全面普及和提高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
(五)基层防灾能力建设
1.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
大力培育地质灾害防治社会力量,以合作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十三五”期间,在已建成21个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基础上,完成全省所有山地丘陵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提升基层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2.县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力度,建立以详实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基础工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为基础,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等为主要内容的地灾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从灾后治理转移到灾前预防。
“十三五”期间完成30个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其中,2016~2017年完成10个重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
3.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建设
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GIS、GPS等高新技术手段,在2017年底前构建一个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信息管理、信息共享和发布、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实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中心、监测机构和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形成满足省、市、县、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求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
4.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研究
对当前和今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重大基础性、应用性课题展开科学研究。“十三五”期间的重点研究课题方向包括:小流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地质灾害快速识别技术研究。
六、重点工程
(一)小流域1:1万地质灾害调查
对人口聚集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域,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开展1:1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在系统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遥感解译、野外现场调查、山地工程和测试试验等方法手段,全面查明区内地质灾害发育条件、分布特征及诱发因素;系统分析和评价区内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和风险,建立小流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模型及监测预警网络,提出小流域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重点县(市)地质灾害风险性区划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以1:5万地质灾害调查资料为基础,开展地质灾害风险性区划。建立基于地质灾害易发性、危险性、社会经济易损性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模型,依据地质灾害风险性区划结果,针对不同风险区特点提出相应防灾减灾对策,为区域发展规划、国土开发利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三)重点采煤沉陷及岩溶塌陷区地质灾害专项调查
根据江西省主要采煤区及岩溶区分布,对赣西、赣北重点采煤沉陷及岩溶塌陷区开展地质灾害专项调查。查明集中采煤区和岩溶区的地下采空区分布、岩溶发育强度及覆盖层情况、地下水条件等地质环境条件,以及采煤沉陷和岩溶塌陷发育现状、影响因素和诱发因素,分析其发育规律和形成机理,评价并预测其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性,开展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区划、采煤沉陷和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及防治区划,初步圈定重点采煤区及岩溶区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提出采煤沉陷和岩溶塌陷防治建议。
(四)章江流域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选取章江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地质灾害专业基础监测点150处,结合地质环境条件与地质灾害分布特征等因素安装自动化监测仪实时监测成灾条件;建设专业灾害监测点100处,主要选取区内适合监测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布设;配套安装自动化预警终端250套。
专业灾害监测点对崩塌、滑坡隐患安装自动化仪器开展变形监测、相关因素监测与宏观前兆监测;对泥石流隐患采用人工巡查与安装自动化仪器相结合以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形式开展形成条件监测、运动特征监测及流体特征监测。
(五)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程
“十三五”期间,对已发现的100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保护人口约25000人。对已发现的200多处不宜采用工程措施治理、存在严重威胁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避灾移民搬迁,保护人口约15000人。
(六)县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开展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应急处置、宣传演练、危险点简易工程治理及农村建房切坡评估管理等在内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从灾后治理转移到灾前预防,实现科学防治地质灾害。建设工作总体上以非工程措施为主,突出对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控及基层防灾能力的提高,适当兼顾少量必要的工程治理。通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现对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有效防控,并大幅提高基层防灾能力。同时,根据试点县(市、区)的地方实际,实现有关防灾政策和工作制度的创新突破。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防灾。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教育、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旅游、气象、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联防、联控、互助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
省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实施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实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防治体系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大体系的建设实施。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制度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规与政策,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以法促管、以法促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调查制度、监测与预报制度、险情与灾情速报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结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规政策体系,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与工作标准,推进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有效监督管理。
(三)落实防治资金投入,拓展社会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保障机制,把地质灾害的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与脱贫攻坚、土地整治、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和融合起来。
由自然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因工程建设诱发或加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鼓励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捐赠资金,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多渠道吸纳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模式。
(四)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强化技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队伍、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咨询机构的建设,加强省内外、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与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和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与培训,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制定相关奖惩措施,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应有的奖励,对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民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