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能源字〔2013〕166号 |
九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p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项目的请示》(九能源发展字[2012]852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同意建设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p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利用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及西一、二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04MWp,主要设备由晶硅电池组件、并网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监控系统等组成。 四、项目接入系统按《关于印发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接入系统评审意见的函》(赣电发展[2012]1661号)执行。 五、项目总投资6506万元,由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 六、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文附件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屋顶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九环评字[2012]89号)、《关于印发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接入系统评审意见的函》(赣电发展[2012]1661号)、《关于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p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批复》、《关于江西旭阳雷迪公司4.8MWp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函》(九公消函[2012]9号)等。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13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