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能源字〔2013〕167号 |
新余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10MWp金太阳示范项目的请示》(余发改能源文[2012]414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同意建设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示范项目(二期)10MWp光伏发电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利用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15栋厂房(1#-15#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10MWp,主要设备由晶硅电池组件、并网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监控系统等组成。 四、项目接入系统按《关于印发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12MWp金太阳示范工程接入系统评审意见的函》(赣电发展[2012]1135号)执行。 五、项目总投资19800万元,由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 六、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文附件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10MW金太阳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余高环审字[2012]6号)、《关于对“2011年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示范项目(二期)10MWp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意见》、《关于同意2011年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示范项目(二期)10MWp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和2011年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KW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选址的复函》(余公消字[2012]69号)等。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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