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能源字〔2012〕2920号 |
九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九江经开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的请示》(九能源发展字[2012]77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同意建设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MWp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园区及城西港区,利用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二、三期和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以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0.7MWp,主要设备由晶硅电池组件、并网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监控系统等组成。 四、项目接入系统按《江西九江供电公司关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MWp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九供发展[2012]100号)执行。 五、项目总投资18276万元,由九江旭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六、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文附件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20.707MW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九环评字[2012]135号)、《关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707MWP屋顶光伏发电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批复》、《关于同意九江市经济开发区20.707MWp屋顶光伏发电金太阳光伏示范工程项目选址的复函》(九公消函[2012]7号)等。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12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