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抚州市发改委关于要求核准临川青莲山风电场新建48MW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请示》(抚发改能源文[2014]39号)收悉。该项目申请报告已经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建设临川青莲山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为抚州临川协合青莲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装机容量为4.8万千瓦,安装24台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8810万千瓦时。
三、本项目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展坪乡和桐源乡境风,项目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从严控制用地面积。
四、同意风电场发电机组通过新建Ⅰ回110KV线路接入220KV变电站,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和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
六、工程动态总投资39511.13万元,由抚州临川协合青莲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其中资本金占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川青莲山风电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4]340号)、《关于抚州临川协合青莲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临川青莲山风电场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抚环函字[2014]88号)、《关于临川青莲山风电项目选址意见的函》(临规字[2012]01号)、《临川青莲山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赣安评备三字[2013]31号)、《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临川青莲山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函》(赣电发展[2014]249号)、《临川青莲山风电场项目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编号:201430007)等。
八、风电场运营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同时允许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项目单位要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工程效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事项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九、未经项目原核准部门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4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