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吉市发改交能字[2015]94号)、《关于请求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赣市发改能源字[2015]879号)和《关于申请核准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江西风电筹[2015]48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建设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
二、本项目装机容量为4.84万千瓦,安装22台2.2MW的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10106万千瓦时。
三、本项目位于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与吉安市永丰县上溪乡交界处,项目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从严控制用地面积。
四、同意风电场发电机组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
六、工程动态总投资45362万元,由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投资建设,其中资本金占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5]735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赣环评字[2015]130号)、《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赣安评备三字[2015]14号)、《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规划场址选址意见的回复》(宁规建发[2015]2号)、《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规划场址选址意见的回复》(永建字[2015]6号)、《龙源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编号:201530012)等。
八、风电场开发建设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执行,鼓励和支持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项目单位要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工程效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事项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九、未经项目原核准部门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